(2013)合刑执字第07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俞明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明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58号罪犯俞明敏,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明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俞明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明敏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明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明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