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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9号易敬林、易佳林申请宣告李雪银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敬林,易佳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易敬林(公民身份号码×××7036),男,200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易佳林(公民身份号码×××7036),男,200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易志雄(系易敬林、易佳林叔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易敬林、易佳林申请宣告李雪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敬林、易佳林诉称,易志荣与李雪银同居并生育易敬林、易佳林后,于2009年10月2日病故,李雪银于同年12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易敬林、易佳林申请宣告其母李雪银失踪。经查,易志荣与李雪银于2002年1月同居,2003年2月20日生育易敬林,2004年10月26日生育易佳林,易志荣于2009年10月2日病故,李雪银于同年12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易敬林、易佳林随其叔父易志雄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雪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雪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雪银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易敬林、易佳林申请宣告其母李雪银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雪银为失踪人;二、指定易志雄为失踪人李雪银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