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军翔、孙元科借贷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2)招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军翔、孙元科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990元。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人刘军翔、孙元科与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刘军翔、孙元科支付执行款294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即可,其余由刘军翔、孙元科自行过付。该款现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军翔、孙元科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