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6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饮酒后驾驶于2013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某某、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萧山医院停车场内,用螺丝刀撬破被害人孙某停放的牌照为浙a×××××轿车驾驶室后排的车门玻璃,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