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男人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43号原告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宁投资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宁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9381-4。法定代表人张建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平,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帮娱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宁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05797406-8。法定代表人童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双宁投资公司诉被告男人帮娱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被告男人帮娱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应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审理中,男人帮娱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双宁投资公司对男人帮娱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均在鼓楼区建宁路37号,且本案属房屋使用权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使用权纠纷,因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争房屋坐落在鼓楼区范围内,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