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阿宝于与汪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原告汪阿宝于被告汪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阿宝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志方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2013年9月30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汪阿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汪阿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志方案款人民币34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费422元。现申请执行人汪阿宝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