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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麒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