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麒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