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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安桂生与刘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桂生,刘景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安桂生,住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峰,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桂生与被告刘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广胜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人民陪审员  齐子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