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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长明诉刘浩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明,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杜长明,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浩,现住双辽市王奔镇。杜长明诉刘浩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浩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长明赔偿款235,7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