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执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36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宇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丞,该公司总经理。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淮法商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万元,利息119707元,合计259707元,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到期不按时还款,则从2012年12月31日起继续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14万元本金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2682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2)淮法商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