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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62号罪犯卢某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