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劳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五孬与谢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五孬,谢为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33号原告安五孬���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谢为波,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五孬与被告谢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谢为波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五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五孬撤回对被告谢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谢为波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