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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劳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五孬与谢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五孬,谢为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33号原告安五孬���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谢为波,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五孬与被告谢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谢为波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五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五孬撤回对被告谢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谢为波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