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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平原县乐道卫浴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杨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乐道卫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文强。被执行人:杨文强,男,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建兴小区1号楼3单元1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3)德众信执字第120号,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01191-G001203共十三处;G001477、G001478两处;G003222-G003228共七处)和土地使用权两宗(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190号,面积9600平方米;平国用2009字第91号,面积16731.8平方米)。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32、G0××31、G0××30)和土地使用权三宗(平国用(2010)字第3、4、5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