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出挽与陈功如、姜建成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出挽,陈功如,姜建成,黄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郭出挽。委托代理人:王璇。被告:陈功如。被告:姜建成。被告:黄佰平。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出挽与被告陈功如、姜建成、黄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励 阳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