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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出挽与陈功如、姜建成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出挽,陈功如,姜建成,黄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郭出挽。委托代理人:王璇。被告:陈功如。被告:姜建成。被告:黄佰平。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出挽与被告陈功如、姜建成、黄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励 阳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