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冯志强与侯付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侯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强。被执行人侯付海。本院在执行冯志强与侯付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59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559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559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