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旭东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旭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61号罪犯王旭东,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旭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旭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