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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淑宝诉被告吴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宝,吴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徐淑宝,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文灿,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宝诉被告吴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宝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文灿已自行还清借款本息,现原告徐淑宝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淑宝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