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志坚危险驾驶罪2013刑初148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4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出生地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羁押,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农林高架桥路段时碰到中心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潘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6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某的供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凭条以及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婷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