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辖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贾国兴、贾文仙、王海平、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程勇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王国有,贾国兴,贾文仙,王海平,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程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国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文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月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勇进。上诉人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兰溪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条中各方当事人已约定管辖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