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湖吴检刑诉(2013)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被告人魏某结伙周颂辉(另案处理)虚构福建厦门普光禅寺“净慧”住持的身份,通过发送短信谎称欲购买字画的手段,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得一幅观音画像和一幅达摩画像,总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观音画像和达摩画像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3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采用虚构福建厦门普光禅寺“慧禅”法师的身份,以寺庙山门石刻为由,通过发短信谎称欲购买字画的手段,从被害人恽建新处骗得书法八幅,总计价值人民币20800元。案发后,八幅书法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魏某实施诈骗二起,所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调取和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信函、宣传册、公安协作平台返回信息;证人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恽建新的陈述;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文人民陪审员 姚心田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琼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