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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正新与代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新,代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吴正新,男,1962年2月2日出生。被告:代学清,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新与被告代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