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正新与代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新,代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吴正新,男,1962年2月2日出生。被告:代学清,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新与被告代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