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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王义然、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王义然,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环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纪信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然,个体经营者。被告: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然、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斯特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