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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阳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张海兴与贺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兴,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阳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兴,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贺文,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兴与被执行人贺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文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海兴赔偿款32029.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380元。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贺文存款或合法收入33759.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