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甲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系被告郭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妍燕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赞改审 判 员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