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06号罪犯王某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2)谢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9月25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讯问了罪犯王某某。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犯罪后,其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某某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提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蔡家岗司法所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能团结邻里,尊老爱幼。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固定住所。符合社��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