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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邱桂珍与晏夯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珍,晏夯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邱桂珍,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洲颖。被告晏夯宝,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桂珍与被告晏夯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桂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