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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计250.0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