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郭卫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郑舜借款人民币7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卫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郑舜以已与被执行人郭卫平私下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