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易某某,女,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