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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合魁与韩佰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魁,韩佰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李合魁,男,汉族。被告韩佰战,男,汉族。原告李合魁诉被告韩佰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合魁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合魁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