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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与中国工商银行沅陵县支行、沅陵县航运公司借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中国工商银行沅陵县支行,沅陵县航运公司,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谢乔反,该局局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号。负责人田桂华,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沅陵县航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中南门。法定代表人周顺兴,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沅陵县支行、原审被告沅陵县航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3)沅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2年10月25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2)3号民事抗诉书,以沅陵县人民法院(2003)沅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沅陵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