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沂南县。2012年12月18日因酒后驾驶被临沂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鲁QXXX**号小型汽车,沿沂南县城花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交汇处,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临沂市公安局(2013)0373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