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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甄德臣、闫慎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德臣,闫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甄德臣。被执行人闫慎书。本院在执行甄德臣与闫慎书为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甄德臣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邢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