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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保生与孙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生,孙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保生,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金萍,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在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 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