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不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某某省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