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南洋(太仓)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尖莎咀百货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金鼎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洋(太仓)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尖莎咀百货有限公司,太仓市金鼎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12号申请人南洋(太仓)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敏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太仓尖莎咀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柏,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飞云,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太仓市金鼎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刚。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灿昕。苏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3)苏仲裁字第44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93410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金鼎城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34103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南洋(太仓)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32号501室的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活光审判员 麦合全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