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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768号原告王某。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王建兰审判员  谷群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