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768号原告王某。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王建兰审判员 谷群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