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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何荣辉与被执行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辉,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何荣辉被执行人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明,该公司董事长。何荣辉与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争议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永仲决字(2013)第135号仲裁裁决书。何荣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何荣辉与湖南兵器建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争议一案,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