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君玉与戈伦波、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伦波,邱君玉,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戈伦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君玉。原审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许小征。上诉人戈伦波因与被上诉人邱君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四辖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戈伦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在借款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交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所涉标的仅为5929753元,并未达到本院受理的最低标的额,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了管辖约定,但因双方对管辖所作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之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依据《借款协议》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