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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广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广亮,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韩亚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亮及其辩护人韩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广亮酒后无证驾驶豫NZU8**号轿车,行至连庄处时将被害人林某某撞伤,林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杨广亮驾车逃逸至前张楼村处(与第一次事故现场相距12公里),又将在路旁站立的被害人田某甲当场撞死,肇事后杨广亮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定杨广亮负此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广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许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认为,被告人杨广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广亮辩称,在连庄附近的事故自���当时没发觉;前张楼村附近事故发生后,怕挨打,离开了现场。辩护人辩护观点,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愿意进行民事赔偿,应予以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18时55分,被告人杨广亮酒后无证驾驶豫NZU8**号轿车,行至睢阳区临河店乡连庄处时将被害人林某某撞伤,林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被告人杨广亮驾车逃逸至327省道睢阳区毛固堆乡前张楼村处(与第一次事故现场相距12公里),又将在路旁站立的被害人田某甲当场撞死,肇事后杨广亮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定杨广亮负此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3年2月13日0时52分报警记录:案发地点临河店乡连庄,报警电话1513858****2、物证提取笔录:廉庄至杨楼中间路北侧麦地提取左侧倒车镜、左侧大灯片和前杠一角。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现场照片:临河店乡���庄与双庙路东,勘查时间:2013年2月13日1时30分至2时;现场发现逃逸车倒车镜等碎片。4、鉴定文书:现场提取的残缺后视镜为豫NZU8**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左侧所留。5、证人徐某甲证言:其和其妻林某某走亲戚回来,扶住她解手时,不知道咋回事都上沟里了。6、证人徐某乙证言:其堂兄徐某甲和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走亲戚回来,在廉庄西公路方便时,林某某被一辆小车撞后到医院没抢救好,死了。出事故的时间是2013年2月12日下午19时——20时之间。因回到事故现场找手机时,看到了有小车倒车镜,才报的警。7、证人徐某丙证言(徐某甲之姊):出事前,徐某甲电话中说他和林某某在连庄,车子坏了。过20分钟其和其爱人袁承志赶到现场时,发现电动三轮车在路北侧停放,林某某、徐某甲都在车子东边7-8米处,路北沟内,林某某躺在那里,徐某甲抱着她的头,林某某脸上流了很多血,经询问徐某甲说:“眼黑一猛一明”,就不知咋回事了。后在医院徐某甲说“有个车过去了”。8、证人张某某证言:系豫NZU8**号轿车车主。2013年2月12日18点左右回到家,没见到车。9、证人姚某某证言:杨广亮爱人大概8点多说杨广亮开车撞住了人。其在四集东边距现场东边1里多地见到的杨广亮。到家经劝说后,杨上了警察的车。10、证人刘某某证言:杨广亮走亲戚回到家,喝酒不少,说话有点不正常。出去后不知几点,他打电话说他开姚某某的车在毛堌堆出交通事故了。到家后,其和杨广亮到车主家,跟交警队走了。11、证人田某乙证言:2013年2月12日19时20分许,其子被害人田某甲在327省道前张楼学校处被一小车撞死。12、证人陈某某证言:2013年2月12日中午,杨广亮喝的是38度古井白酒。13、证人许某某证言:2013年2月12���晚上19点30分左右,其在路北边门口站着,听见一声响,看见一个车斜到北边路沟。就赶紧报了警。14、被告人杨广亮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2月12日18时50分许,其喝酒回来借豫NZU8**号轿车到毛固堆。对在连庄发生的事故没有印象。当时就感到路上有人,对面有车,灯很亮,看不清路,刹一下车。进入327省道以后,因低头捡手机,撞住一辆摩托车,慌忙打方向,车掉进沟里。后下了车跑到一旁麦田里给其爱人和车主姚某某打了电话。后到现场听说人死了,杨广亮就回到家中。12点左右,民警找姚某某,后就到姚某某家见到了民警。因当时喝多了,自上车到碰住摩托车之前杨广亮什么事都想不起来了。关于在连庄附近发生的事故,庭审中杨广亮供述,见到路边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路不平,感觉稍微有点碰到底盘了。到勒马加油站附近,发现车左后视镜不见了。15、2013年2月12日19时20分报警记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地点毛固堆乡前张楼学校。16、鉴定文书:被告人杨广亮血液酒精含量41.96mg/100ml;采样时间2013年2月13日1时18分。17、尸检报告二份:林某某、田某甲均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8、信息查询结果单:杨广亮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广亮对此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40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1、案件侦破经过及补充侦查报告书二份:杨广亮在其村中被抓获情况及破案经过。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杨广亮系成年人。辩护人提交本院民事判决书二份:(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0638号和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两被害人家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终结,现在执行之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死亡)之后,驾车逃离现场不久,又因违反交通安全规程,再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致一人当场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其负该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广亮肇事后逃逸,应予以严惩。其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广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