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3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宁市微山县。被告陈某某,男,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