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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06号原告蔡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催缴后亦未按期缴纳。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