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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文亚、孟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文亚,孟令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547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广彬,汝集信用社主任。被告:秦文亚,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孟令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文亚、孟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