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少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祝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李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腊月以来,被告人祝某利用在“好孩子婴孕童生活馆”打工之便,趁下班之际将店内放着的崔X仓库的钥匙拿走,多次盗窃崔X在步行街北段仓库内的奶粉,被盗物品价值5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祝某辩称,盗窃奶粉是事实,但盗窃奶粉的价值只有30000元,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盗窃数额过高,被告人祝某系初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祝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提交了收到条、谅解书,证实祝某家人退还崔X奶粉款50000元,崔X谅解祝某。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奶粉已发还被害人崔X。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祝某的家人退还崔X奶粉款50000元,崔X谅解祝某,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祝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2、被告人祝某的供述。我第一次盗窃崔X的奶粉是年前的腊月份。我和崔1X(崔X女儿)在县府路崔X开的好孩子奶���店打工。一天上午,我看到崔1X将奶粉仓库的钥匙放在店内桌子上,我就想到崔X仓库偷点奶粉卖,弄点钱花。中午12点下班时,我趁崔1X不注意将仓库的钥匙拿走,然后骑电动车到步行街北段崔X的仓库,盗窃两件“多美滋”牌的奶粉,用电动车带回家了。下午2点上班时,我把仓库的钥匙放在了店内的桌子上。过了几天,我看老板没发现,我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偷了三四件奶粉,什么牌子的想不起来了。偷的奶粉卖给徐X了,徐X给我5000元钱。春节过后,我看老板没发现,我又偷了二三次,共偷了十来件奶粉,记不清什么牌子了,都卖给徐X了,他给我一部分钱,下余的钱他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后来,我采取同样的手段又偷了几次奶粉,具体时间、牌子、偷了多少件都记不清了。今年5月6日中午,我偷过两次奶粉,我找了一辆摩的三轮车,让三轮车在步行街和康复路交��口东边路南等着,我骑电动车到仓库驮了两次奶粉,每次四件,放到三轮车上,送到了我家。这两次偷了八件奶粉,其中二件飞鹤牌的,一件伊利牌的,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些奶粉卖给徐X二件,放到了徐X弟弟在夏邑县实验小学北边的门市部了,其余的让我扔在我家北边的河堤上了。每次去偷奶粉都是骑一辆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我共偷20多件奶粉,价值30000元。我偷的奶粉从年前开始卖给徐X,大概有20000元左右,今年4月份之后偷的奶粉卖给殷X了,价值10000余元。3、被害人崔X陈述。2013年5月5日下午2点左右,我从物流上提了29件奶粉,放在了我在步行街北段路西的仓库内。5月7日上午8点,我到仓库配货,发现刚进的奶粉被盗,其中被盗窃多美滋一段奶粉二件,二段四件,三段一件,伊利一段二件,被盗窃的这些奶粉价值11000多元。我来开仓库门的时候,门锁都好好的,没有钥匙进不来。我问仓库南边女子护肤美容店的女老板:“我前几天没拉奶粉,锁着门奶粉咋少了?”那个老板说5月6日中午我店里的一个女店员过来驮了两次,她还说这个女的经常来驮,在一二十天前,这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来驮过五六件,她还问女店员怎么驮那么多,那女店员说店里生意好。我又调了一下仓库对面金盾安防门市部的监控,发现2013年5月6日12时35分左右,我店的店员祝某骑电动车到仓库去,连驮了两次奶粉,每次前后都装的满满的。另外在2013年5月5日、5月2日中午,祝某也去仓库驮过几次奶粉,其中5月5日驮了一次,5月2日驮了四次。我们没有安排店员到仓库拉过奶粉。我仓库有几把钥匙,四个奶粉销售点都有一把,其他钥匙家里人拿着。5月5日少了5800元的奶粉,5月2日少了15000余元的奶粉。4、证人X(徐X)证言。2011年底到2012年6月份,我在崔X的奶粉店打工,负责推销奶粉,认识了祝某。后来我在虞城县杜集镇北街开一个“孕婴童生活馆”销售奶粉。2012年腊月的一天,我给祝某打电话问奶粉价格的事,祝某说她手里有奶粉,价格比商丘的批发价还便宜。我问她从哪里弄这么便宜的奶粉,祝某说这不用问了,她能保证奶粉质量。以后又多次联系,我问她有多美滋、美赞臣、力多精、飞鹤牌奶粉吗,祝某说我要的都有。我开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和我妻子纪美玲一起到夏邑县祝某家中,祝某把奶粉价格写在一张纸上,交给了我,我将5000多元现金交给了祝某,祝某和她丈夫把六七件奶粉装上车,我就拉走了。这次拉的奶粉有多美滋、美赞臣、力多精、飞鹤等牌子的奶粉,力多精牌的奶粉就一件。以后,我经常从祝某手中购买奶粉。二个多月前的一天中午,我又到祝某家中拉了十件��右的奶粉,这次我只给她一部分现金,祝某在上次给我写的条上写上了她的邮政银行账号,我把余款汇到了她的账户上。自从祝某给我银行卡号后,我没有再去她家拉过奶粉,都是我们联系好后,她将奶粉放在我弟媳在夏邑县实验小学北侧的玩具店内,我到夏邑县进货时再拉走。这期间,我向她购买了五六次奶粉,每次要的都不多,有两三件的,也有一件的,我把钱汇到了她的卡上。最近,我从祝某手上又购买过两次。一次是今年五月一日前后的一天下午,我让祝某把美赞臣牌奶粉放到我弟媳店北侧的一家服装店里,当天晚上我提了货,过了二三天我把700元钱汇到了祝某的卡上。第二次是今年5月6日,我向祝某要了三件听装力多精,一件盒装伊利,一件飞鹤盒装奶粉,她送到了我弟媳的店内,我给她汇了2050元。这三件奶粉我还没提,就被传讯了。我从祝���处买的奶粉大部分让我销售了,剩余的在店内摆放着。装奶粉的纸箱我卖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在家里放着。5、证人殷X证言。自2013年二三月份以来,我从祝某手中买过十来次奶粉。最近一次是今年农历四月初一(5月10日)前的两三天,祝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拉奶粉。我开车到她家拉了多少件奶粉记不清了,大概十五六件,我付给祝某13800元现金,她给我打一个收条,现在这个收条找不到了。这次拉的奶粉有贝因美、多美滋、飞鹤等牌子的。这些奶粉我卖了一部分,还剩六件,我主动送到公安局了。三年前我在歧河乡张柳行开奶粉店,我是崔X的客户,祝某在崔X奶粉店打工时给我送过奶粉,我认识她。我买祝某的奶粉,一件比其他地方进的奶粉便宜二三十元。我直接向祝某购买奶粉是从今年的二三月份开始的。我们通过电话联系,有时一件、二件,��时三件、五件的,我总共从她手里买了十来次,总共付了她30000多元。有时我去她家拉,有时她说不方便,让我到她家西边的柏油路旁接货。我接货都是给现金,每次祝某都给我写个条,条上有奶粉的品牌、件数、钱数,这些条子现在找不到了。6、证人李X证言。我在实验小学大门北旁开店,祝某与我婆哥徐X以前都在崔X的奶粉店打工,他们认识。祝某往我店里放奶粉有五次。第一次是今年的农历二月份,不是三件就是四件,当天就被一个男的驮走了;第二次也是送了三四件,也是被一个男的驮走了;第三次距离现在有十来天,我不在店里,徐X打电话说祝某放一件奶粉在我店里,我说我不在店里,他就让祝某把奶粉放在旁边的店里了,后来他把奶粉拉走了。之后的一个星期天,祝某又送了四件还是五件奶粉,我记不清了。一个小时后,一个男的过来拉走了。上星期的一天,祝某送来三件奶粉,说是给徐X的,徐X没有来拉,我就放到我家里了。7、证人刘1X证言,证实2013年5月6日中午她和祝某的活动情况。8、证人吴X证言。我和崔X家是邻居,崔X家一楼是奶粉仓库,他家人住在二楼。2013年5月7日,听说崔X奶粉被盗了。2013年5月6日中午,具体时间弄不清了,我在店内隔着玻璃,看见崔X家奶粉门市部的一个女店员,骑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前面有空的地方和后边座上放的都是整件的奶粉,顺步行街向南去。这个女的以前也来崔X仓库驮过奶粉。9、证人刘2X证言。我和崔X是邻居,崔X家卖奶粉,他家一楼是奶粉仓库。我在他家仓库南侧开一家化妆品店。今年5月6日12点多,我见崔X店里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店员骑辆红色电动车到仓库驮过奶粉,电动车前后驮的都是奶粉,过了几分钟,又看到她回来,第二次是否驮奶粉我没在意。10、证人崔1X证言。自前几天发现祝某偷我家仓库的奶粉后,我昨天突然想起一件事。距现在有好几个月的一天上午,我在店里上班,祝某去厕所了,她的手机忘到店里,她手机来了一个电话,上面显示的名字是徐X,我替她接了手机,刚接通,对方说:“你给我弄的美赞臣,还能弄过来不?”我说我不是祝某,对方就挂电话了。徐X以前是我家店里的司机,他和祝某一个车下乡送奶粉,他现在虞城县做奶粉生意,他身份证上的名字叫徐X。我家奶粉仓库里的钥匙我带着一把,平时在店里都带着这把钥匙,祝某能接触到钥匙的机会很多。11、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李4X的见证下,对祝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二楼客厅沙发上发现女式外套灰色一件,袖子为黑色,袖口为白色。该件外套和一辆红���电动车被扣押。12、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吴1X的见证下,对徐X位于虞城县杜集镇北街好孩子孕婴童生活馆进行搜查,搜查到多美滋等品牌的部分奶粉和盛奶粉的纸箱,还有一份货物清单,上面记载着祝某的邮政储蓄账号及这次的奶粉总价为6240元。13、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李4X的见证下,对李X位于城关镇邵家寨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到多力精、飞鹤、伊利牌奶粉各一件,予以扣押。1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殷X奶粉及箱子的情况。15、夏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奶粉发还了崔X。16、被告人祝某的邮政储蓄卡号62×××30的账户交易情况,其中有徐X转入16480元的款项。17、徐X卡号62×××95转出款项记录,记载其转出款��16480元。其转出的时间、款数与祝某卡上转入的时间、款数相同。1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公安人员组织人员让吴X辨认,吴X指认6号就是2013年5月6日中午到崔X家仓库驮奶粉的女店员。编号为6号的人员就是祝某。1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公安人员组织人员让刘2X辨认,刘2X指认4号就是2013年5月6日到崔X家仓库驮奶粉的女店员。编号为4号的人员就是祝某。20、奶粉价格表,证实崔X店内奶粉的价格。21、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祝某到崔X仓库盗窃奶粉的情况。22、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祝某家人退还崔X奶粉款50000元,崔X谅解祝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祝某盗窃奶粉的总价值30000元,销售给殷X的奶粉价值10000余元,经查,被告人祝某销售给徐X的奶粉现金交易是5000余元,银行卡交易的金额是16480元,合计21480元;2013年4月份以后,祝某盗窃的奶粉主要销售给殷X,殷X证实祝某销售给他的奶粉价值30000余元;被害人崔X陈述,2013年5月6日其仓库被盗奶粉价值11000元,5月5日被盗奶粉价值5800元,5月2日被盗奶粉价值15000元,三次合计31800元;监控录像记录祝某于5月6日、5日、2日均到崔X仓库盗窃过奶粉,以上证据足以认定祝某销售给殷X的奶粉价格超过30000元。综上,祝某销售给殷X和徐X的奶粉总价值50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盗窃数额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祝某退还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日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彭秋丽审判员 孙慧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昊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