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5)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清,邯郸市宏明视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杨道清。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明视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珉,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杨道清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明视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7,58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7,58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线索及财产,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方有能力后再恢复原判决执行。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张邯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