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