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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谢云立与黄山紫晶铸造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立,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谢云立,男,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来云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的与执行款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