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郑国良诉吴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良,吴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91号原告:郑国良。被告:吴礼洪。原告郑国良与被告吴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郑国良在递交起诉状后,向本院提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国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