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行再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58)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邯郸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市行再终字第17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邯郸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原为邯郸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建英,该清算组组长。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邯郸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殷长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军、运胜涛。原审上诉人邯郸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原审上诉人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因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6)魏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宣判后,邯郸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邯郸市房产管理局均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作出(2006)邯市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邯市行监字第20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6)邯市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和魏县人民法院(2006)魏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王树勋审判员 申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