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天长市红旗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红旗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朱建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天长市红旗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梅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友,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天长市××小区××楼××室。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红旗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搜索“”